《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 相关百科

数十万商标待选
总有一款适合你

直联卖家
透明零差价

知队长护航
全流程把控

避开注册风险
直达心仪商标

省去注册流程
专业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