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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不视为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9-05-31 16:18:52  浏览:192  来源:知买卖网

1)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公共媒体使用其他公共媒体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以及公共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研,少量使用的;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9)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0)将汉语言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1)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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