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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时间:2019-05-31 16:02:30  浏览:203  来源:知买卖网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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