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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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