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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对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商标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9-05-31 16:07:27  浏览:157  来源:知买卖网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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