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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发布时间:2019-04-15 11:30:42  浏览:66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下,智能家电成为不少家庭的选择,智能化产品因而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公开数据显示,到2020年整个智能大屏,特别是OTT这一块的运营价值会达到600亿。比如,互联网电视的普及,让随意点播视频、回放都不再是难事,大部分电视用户购买网络电视,就是为了方便点播节目。

然而,智能电视却让人们在享受诸多便利的同时,不得不“忍受”开机时长达几十秒,甚至几分钟的广告。曾有不少消费者,因为开机广告时间过长且无法跳过,向商家投诉。对此,有法律专家表示,智能电视播放开机广告前应有相关提示,且应在控制器上设置关闭按钮,否则就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智能电视投放开机广告行为,必须符合广告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广告页面自动弹出,应该标有显著标识,确保可一键关闭,不能强制用户观看开机广告。而许多互联网电视品牌,在其商品的详情介绍页面中,没有明确标明该电视开机时带有广告,且其开机广告无法取消,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可见,自带开机广告,电视智能化,更须人性化。智能电视在开机启动时,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有效利用这段时间,互联网电视企业可以自带开机广告,但应该给消费者足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能够自主设置是否观看开机广告。互联网电视如果植入开机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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