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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专利新颖性的宽限期
发布时间:2019-05-31 16:26:50  浏览:164  来源:知买卖网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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